互聯網領域相關的知識產權司法裁判,即使原告方是“客場”訴訟,也呈現出較高勝訴率的特點,表明各地法院的知識產權裁判尺度均衡統一,不存在對特殊地域、企業或產業類型的保護現象。
近日,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數據法治研究院院長時建中在“互聯網領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數據分析報告發布暨研討會”上,發布數據法治研究院編制的《互聯網領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數據分析報告》。該報告基于數據分析得出了上述研究結論。
報告選取阿里巴巴(含優酷)、騰訊、字節跳動、百度(含愛奇藝)、網易、華為、中興等7家代表性企業一審主訴案件(即作為原告提起的知識產權訴訟)的勝訴率,以觀察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情況。
報告顯示,近年來,上述頭部互聯網平臺企業一審主訴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保持穩定的高勝訴率。其中,2013年上述互聯網企業總體的知識產權案件勝訴率為56.67%,2020年增長至為87.33%,且自2017年起均保持在80%以上,波動性較小,呈整體上升趨勢。
分企業來看,報告稱,互聯網企業主訴案件涉及知識產權的案例勝訴率隨主體變化不大,各企業勝訴率集中于80%-90%這一區間內,在每年的平均勝訴率上下波動,不存在某一企業存在持續的畸高或畸低的勝訴率。
數據來源:《互聯網領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數據分析報告》
由于在網絡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頭部互聯網企業除了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之外,還可以選擇“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設備所在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等侵權行為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這就意味著作為原告的互聯網企業,可在企業注冊地的“主場”進行起訴,也可在很大范圍內選擇全國各地的法院進行起訴。
從判決結果來看,報告稱,北京、杭州和深圳三地法院在面對互聯網企業的相關知識產權案件時均能統一、中立地對待各互聯網企業,并不因互聯網企業的住所地不同而存在明顯差異。比如,百度和網易在北京的勝訴率分別為77.71%和97.44%,而騰訊在深圳的勝訴率則低于百度、阿里。
數據來源:《互聯網領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數據分析報告》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副教授陶乾在該研討會上也稱,知識產權領域的糾紛專業性非常強,而在著作權、反不正當競爭等領域均不斷地有新型糾紛產生,沒有在先的司法經驗可供參考。所以,對于知識產權糾紛,不能簡單地說“兩個案子是不是同案”,也不能簡單地以“同案不同判”得出知識產權糾紛存在主場、客場的結論。
根據該研討會上發布的《互聯網行業訴訟案件數據分析報告(2016-2020)》(下稱《報告(2016-2020)》),頭部互聯網企業多選擇“客場”作戰。
“當頭部互聯網企業作為網絡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原告時,往往傾向于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例如:阿里作為一審原告時,約有71.42%的案件由廣州、深圳兩地法院審理;騰訊作為一審原告時,約有85.51%的案件由北京地區法院審理。”《報告(2016-2020)》稱。
從判決結果來看,《報告(2016-2020)》進一步明確,勝訴率和原告身份關聯較大,并未發現在“主客場”進行訴訟對勝訴率產生影響。從頭部互聯網企業在歸屬地所在的法院的勝訴率來看,并未發現頭部互聯網企業勝訴率與歸屬地法院存在關聯。
中關村知識產權創新研究院院長余暉在該研討會上表示,客觀上,之所以頭部互聯網企業“可以去對方的客場”,是因為從互聯網發展開始,信網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成為互聯網糾紛的主流。
“信網權勝訴是必然的事,因為它是一種基本的版權保護方法。以信網權為基礎,我覺得必然是勝訴率高,這也從另外一個角度應證了‘知識產權糾紛不存在主客場之分’的問題。”余暉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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